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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一群众70万元财产被非法扣押数载未退盼“青天”

2018-06-04 22:29:27 来源:搜狐社会

  日前,广西忻城县人石某实名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呈报材料反映: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毛少某、支队民警卢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为名非法剥夺石某家庭合法财产70万元,并且在该行政行为被判撤销后仍拒不返还石某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两人“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以及“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且数额十分巨大,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盼相关部门主持公道,维护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据悉,2017年初,相关媒体曾以《案件四连撤70万元钱款被扣押一年多未退》为题对该事件进行了广泛报道。然而,时至今日,石某的70万元钱款仍未被退回。

  据石某书面材料陈述,来宾市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毛少某、支队民警卢某妄图以“赌博违法所得”来定义石某的合法财产70万元,好将其据为私有,却没有事实依据,这点在法院宣判结果上已再次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以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6、第28条、第29、第30条的规定,请区纪委、监察委为民做主,责成涉案公安机构及涉案人返还石某被违法追缴的合法财产,并赔偿石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偿还老百姓的血汗钱,把这些滥用职权搜刮民脂民膏的“苍蝇”清除出党的队伍。

  据媒体相关报道等综合消息,2015年4月23日,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毛少某忽然带队把石某抓到刑侦支队审问,声称石某涉嫌5年前的一桩网络赌博案,还自称是该案的负责人。民警卢某在刑侦支队讯问室以威胁恐吓、不让睡眠等非法手段对石某进行逼供问讯,并于次日下午将石某强行押送进来宾市看守所刑拘。刑拘期间,卢某于4月30日从看守所提押石某到支队办公室签完笔录后押到银行,逼迫石某提转账户上的家庭合法财产70万元到来宾市公安局账户。威胁称“不配合就刑拘你两、三个月”,石某账户上的70万元被认定为“赌博违法所得”强行暂扣。5月11日,公安部门对石某的刑拘又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时收到公安部门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及一份追缴物品清单。《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该案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这类行为属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应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没有犯罪事实的,而应当撤销案件。石某重获了自由,明知自己被扣押的家庭合法财产70万元根本就不是“违法所得”,故而石某多方申诉、行政起诉要求归还家庭合法财产70万元。同年11月30日上午九时在兴宾区法院开庭,当原告问到“请问被告如何认定70万为违法所得时”,被告方律师要求休庭并拿出来宾市公安部门制作好的《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要求原告撤诉,也愿意协商退追缴的70万元,但来宾市刑侦支队已经恢复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原告也当时表态只要被告退还原告的家庭合法财产,立什么案都行,原告愿意撤诉。石某明知案件缺乏事实依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也是非法的、违规的。既然公安部门已经在自我纠错,那么将非法扣押的款项归还当事人就理所当然。可当石某多次联系办案负责人毛少某协商要求归还70万家庭合法财产时,

  毛少某却称已恢复立案,领导不同意为由拒不返还。石某的正当诉求被对方一再搪塞、一拖再拖,直到2016年11月16日来宾市公安部门再次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表明该案件已经进入国家刑事赔偿程序,但毛少某等办案人员竟然枉顾法律和有关规定,给石某开具了一份行政“追缴清单”,两天后,又寄来一份盖着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印章的罚没发票,使得石某的正当诉求又一次被拒绝。

  石某曾托人问前任局长莫建平,该前任局长声称于2015年11月初已开班子会要求刑侦支队负责领取并退还该违法扣押款,可石某根本就未曾收到过任何退款。2016年10月底,石某又告到来宾市公安局局长罗卫东处,该局长称他刚刚到任,不太清楚该案,但该款早已不在市公安局账户。那么刑侦支队2016年11月16日开具的罚没发票从何儿来?

  2017年9月底,石某告到来宾市纪委驻来宾市公安局纪检组,得到的答复是纪检组不管违法办案,该找市督察支队。同年10月9日石某又到来宾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控告并要求给与回复,该支队以短信形式受理了控告。石某多次电话追问回复,结果1个月后,来宾市督察支队却告知石某“此案涉及到领导,没有办法给予回复”。

  截至到今天,已经三年多了,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仍拒不退还石某的合法家庭财产,来宾市公安局也没有帮石某追溯这笔款项的去向。

  “难道自己的合法家庭财产都被这些腐败分子瓜分殆尽了吗?堂堂执法人员竟然知法犯法,公然掠夺群众个人财产,实在是太令老百姓寒心了!”石某难抑心中的不平。

  相关法律人士分析,纵观本案,被举报人仅以郑柳某(网络赌博嫌疑人)几份有多处矛盾、疑点的讯问笔录和一份正常的银行打款记录作为证据(这些所谓的“证据”只是忻城县公安局和忻城县检察院审理郑柳某挪用资金案的讯问笔录及材料,都是未经证实的),然后为了完善自认为完整的证据链,以威胁恐吓、不让睡觉等非法手段获取石某几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讯问笔录来达到刑拘石某进而非法剥夺其财产的目的。被举报人不但存在主观恶意事实方面的违法,也有程序上的违法:

  一是所谓的“违法所得”是石某被非法刑拘前3天,他生意上的合伙人蓝某某将一起经营加油站货款共70万元转到他账户的(公安机关也经查实),跟郑柳某(网络赌博嫌疑人)一点关系都没有,跟被举报人认为的赌博更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所谓的 “郑柳某网络赌博”发生在石某被非法刑拘的5年前,时间上根本就对不上号。而被举报人看到石某账户上这笔巨款后,邪念顿生,便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指鹿为马,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剥夺石某的合法财产。

  二是民警卢某把石某提押到银行,强迫石某把自己账户上刚转得的合法财产70万元,提转到来宾市公安局账户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只有查询、冻结的权力,却没有提转嫌疑人存款的权力。这种强行提转老百姓存款的行为简直是利用公权抢劫他人家庭财产的强盗行为。

  三是被举报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声称“现查明,石孟代理网站做庄与郑柳松等人通过网络赌球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石孟等人赌博涉案金额达280万元,石孟从中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假设对方声称的这类行为成立,那么按照刑法第303条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这类行为属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是被举报人两次立案又两次撤案,最后狡辩称是在实施治安处罚,已经说明他们强加的罪名根本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和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与对证据的要求并不低于刑法,而刑事案件没有事实依据就以治安处罚来代替,显然是被举报人徇私枉法,以言、以权压法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2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既然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已查证该款来源并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可被举报人却又开具发票“追缴违法所得”,仍然指鹿为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前面作出的行政决定,视法律如儿戏。

  综上所述,显然被举报人刑拘及“追缴”石某七十万元合法家庭财产的行为属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既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更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完全背离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凌驾于法律之上。

  更令石某寒心的是,三年多来,他在追讨自己非法被剥夺的合法财产时,看到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踢皮球,这样的行为无形中为被举报人等贪腐势力充当保护伞……

  据了解,因石某再次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偿损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08年3月1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第一,撤销一审错误作出的(2017)桂13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第二,撤销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来工(行)缴字(2016)35号追缴物品清单。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2018年3月21日工业园区分局(现改为

  来华分局)又送来一份追缴物品清单:来华公缴字(2018)60号,与2015和2016两份追缴物品清单内容几乎一样,只一点不一样,前两份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这份允许六个月。石某感叹:他们连法律、法院都不放在眼里,这可能是历史上最任性的案件负责人了。

  石某称,由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办案人员的违法点很多,涉及的不仅仅是行政行为违法、刑事侦查行为违法、办案程序违法,还犯及党纪国法。石某分别于2017年9月3日、2017年11月29日向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来宾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及刑事赔偿复议,两机关均耍赖拒不赔偿,石某于2018年3月16日已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刑事赔偿,目前尚未收到裁定书。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违法扣押、追缴钱款的行为,控告人同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要求来宾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厅作为复议机关来追偿损失。也可以到检察院控告错案人员,还可以到纪委、监察委举报错案人员违法和找媒体曝光等方式来追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第18条和2015年12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第3条的规定,有违法侵害就该有赔偿。

  石某在材料中表示,“跑了来宾市多个部门无果,只得寄希望于一向公正严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恳请您们为老百姓做主,查明事实真相,查明本人那笔款项的去向,依法支持本人的正当请求,监督公安机关纠正错误、返还我的合法家庭财产及赔偿损失,以维护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尊严,不再让法治蒙羞!”

  对于本案件的后续动态,我们将作持续跟踪报道。(蒋祖)

(责编:王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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