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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查封土地竟被“一地二卖” 债权人十年维权路漫漫

2024-04-11 19:24:16 来源:今日头条

  近日,一起涉及借贷纠纷的民事执行案件,因负责该案的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口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执着”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可供有被执行人上千亩不动产的产权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没交清土地款,查封土地已被土地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查封地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投诉,在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背景下,该法院依然坚持己见,引发关注。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腾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腾展公司是该案被执行人珠海市机电工程公司(以下称机电公司)的债权人。因机电公司没履行生效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9)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7)珠香经初字笫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2000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电公司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商住用地土地证及合同权益,共计1008亩。即:除了宗地四100亩商住用地只有出让土地合同,尚未有土地证外,其余的四宗土地均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1、 防港国用(证)字第0085号(24亩);2、防港国用(证)字第0086号(约46亩);3、防港国用(证)字第0087号”(540亩);4、“防港国用(证)字第098号”300亩商住用地(机电公司因债权取得权益土地,已在国土局备案,但未过户),(以下称“五宗土地”。2010年3月10日,执行该案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查封“五宗土地”。因查封地在广西,经广东省高院委托广西高院执行,广西高院指定由被查封土地辖区的港口区法院代办执行。2012年5月,港口区法院再作出(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查封裁定书,查封 “五宗土地”。

  记者注意到(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查封“五宗土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已送达给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据执行法律规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法院可以查封。查封裁定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国土局必须协助执行。

  让人颇感诧异的是,国土局2010年4月及2012年5月先后收到法院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均以“查封的土地已被收购,无法协助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只协助冻结的相应土地收购储备款项”给法院复函。尔后,竟将法院查封的已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近30年的“五宗土地”,部分重复卖给其他人开发房地产,并再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当事人告诉记者说,机电公司30多年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应付的本利及逾期付款利息已累计过千万元。造成腾展公司因债权不能收回,公司无法正常经营。2010年3月起,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价值数亿元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五宗土地”。执行法院也先后作出(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已送达给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至今,法院没有按执行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查封当时,一千多亩的五宗土地市价已暴涨至每亩百万元以上。国土局为了谋更大利益,谎称“因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珠海机电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暂不协助查封以上土地使用权。只协助冻结机电公司相应的土地收购储备款项”给法院复函,但没能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土地已收购证据,也没支付分文所谓收购款。尔后,2013年,国土局即将查封的防港国用(证)字第0086号部分地,“一地二卖”给防城港南沙某公司等。重收土地款,“一地二证”。2014年、2015年,又将地块四100亩土地,卖给:1、防城港市港工某公司,2、防城港市华某公司, 3、广西高速公路某公司等。也均已另颁发新土地产权证书,部分导也已违法建设房地产。

  得知查封地被“一地二卖’“一地二证”,腾展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2014年4月1日、2017年11月20日等,均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将余下的部分查封土地拍卖,以偿还债务。港口区法院一直不予立案,也不作任何书面说明或相关法律文书。

  腾展公司即向各有关部门投诉,国土局又于2014年12月24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9月5日,再作出复函承认,五宗土地收购计划未达成。却又以机电公司未交清出让金为借口,称无法协助法院查封。国土局拒绝协助法院查封“五宗土地”,五次给法院作出前后矛盾,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公函回复已涉嫌拒不履行裁判罪,港口区法院都不予处罚。且国土局已明确查封的土地未收购成功,港口区法院仍以“查封土地机电公司已收购,被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理由搪塞腾展公司。其实是为了配合国土局“一地二卖”留下充足变卖查封地的时间。还为保护其利益,坚持不向腾展公司披露查封地已被国土局再次出让、重复发证给他人的违法事实。在查封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没任何执行进展。这本来毫无悬念的普通执行案,因港口区法院渎职弄权,对国土局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一再庇护,国土局更加肆意妄为。于2018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机电公司作出解除查封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先斩后奏,欲掩盖将查封土地“一地二卖”违法行为。

  为此,腾展公司又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检察院投诉,要求监督港口区法院执行。港口区法院才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防城港市腾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答复意见书》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桂06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 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上述五宗土地使用权。据此,认为本案查封的“五宗土地”已被该另案裁判收回,无法执行。

  腾展公司认为,法律明确规定被查封标的依法不能作诉讼标的,将被查封的财产所作出的另案法律文书,不可对抗申请执行人。且腾展公司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也没收到该判决书,由此产生的裁判文书,对腾展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腾展公司依法也不需另起诉撤销另案裁判。港口区法院也没提供(2020)桂06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撤销了作为本执行案依据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9)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7)珠香经初字笫290号民事判决书。查封的五宗地已有土地证,法院可以查封、拍卖,未交清土地款不影响法院查封、拍卖。本案无人对查封土地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港口区法院滥用职权,主动介入,持案外人另案裁判对抗本案查封的生效判决的,属枉法执行。滕展公司认为是港口区法院滥用职权,该作为不作为,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为地方政府谋利益,充当行政干预司法的地方保护伞,损害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被逼无奈下才向各大媒体及网络媒体反映情况申请监督关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把案件暴露在阳光下,确保本案尽快顺利执行。至于查封的1008亩土地,国土局于1992年、1993年已收取约一千万元购地款,办理了土地证,在没撤销原有土地证前,也没退回已收土地款,仍“一地二卖”,对同一土地二次办证,不仅涉嫌拒不履行裁判罪,也涉嫌重收巨额土地款的违法行为。腾展公司将继续控告!

  滕展公司和法律顾问的理由依据如下:

  一、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法律文书,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1、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最高法2011年1 0月制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3、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并未要求针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确权诉讼一律中止审理,因另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具有排除正在执行案的效力,不需要撤销。

  二、查封的五宗地已有土地证,法院可以查封、拍卖,未交清土地款不影响法院查封、拍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规定: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3、最高法 [2004]民一他字第18号《关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当事人所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中明确:“土地受让人虽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其与他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4、2005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仅因其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由否认其转让行为的效力。

  5、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即发生公示效力,其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物权人取得该物权的方式而发生改变。

  据此,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法院可以查封、拍卖。

  三、国土局违法将部分查封地“一地二卖”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作出裁定。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4.《刑法》第314条规定:"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本案无人对查封土地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港口区法院滥用职权,主动介入,持案外人另案裁判对抗本案查封的生效判决,属枉法执行。且被查封的物权不具备诉讼物的诉讼标的。由此产生的法律文书,也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被查封的五宗土地不具备诉讼物特征,不可作为诉讼标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异议的,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提起异议之诉。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9)珠香经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997)珠香经初字笫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月申请执行至今,该判决未被撤销。

  港口区法院明知,本案于2000年1月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债务前,被执行人无权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与案外人之间达成的财产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已查封土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2010年3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及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作出(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已送达给国土局。查封裁定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国土局必须协助执行。执行至今,无任何当事人对本案查封机电公司的五宗土地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港口区法院利用职权主动介入,持2021年另案裁判对抗1999年生效的本案判决,是为地方政府谋利而做行政干预司法的保护伞,属枉法执行?

  五、依检察院建议,腾展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港口区法院没依法作出审查裁定,程序违法。

  港口区法院执行人员应当知道,执行异议必须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而不是用出具了一份释明函或其它方式予以代替。但自收到书面异议,没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裁定,腾展公司多次与主办人的执行局副局长彭某交涉,其口头答复称:腾展公司的执行异议是信访的行为,不作书面结论。经向港口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2003年10月23日,腾展公司收到港口区法院《关于防城港市腾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快捷机械厂、珠海市机电工程公司、珠海市汇力贸易发展公司案件执行情况说明 》。港口区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结论,不以裁定的载体行文,而用出具了一份释明函方式予以代替,就是故意不依法办事的表现,欲使腾展公司无复议机会,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规定。

  据此,港口区法院执行局认为,查封的土地可以用他人另案新判决阻却执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2010)广铁法执字第8、第9号裁定书及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2012)港执恢字第41-2号、第42-2号裁定书的另案判决书主文。且本案也无人对查封土地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港口区法院执行局主动介入,依仗职权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阻却本案执行,是地方保护的公然表现,属故意枉法执行?

  滕展公司12年维权之路,似乎依然看不到成功追回该笔债务的曙光。但当事人表示,他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尽管前路艰辛仍然会一直坚持下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654640023196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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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bj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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